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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責任保險為游客參加相關旅行社旅游線路時,旅行社必須為游客提供的旅游保險,以簽定旅游合同生效。
詳細請見【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 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投 保
第四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管理。
第六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并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書面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
第八條 旅行社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第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
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旅行社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同時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并書面通知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但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注銷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公司應當收回保險單,并書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旅行社。
第十五條 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應當依法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
第十七條 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